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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英与被告曾某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英,曾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胡某英,女,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被告曾某发,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英与被告曾某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英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英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美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