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某英与被告曾某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英,曾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胡某英,女,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被告曾某发,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双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英与被告曾某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英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英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美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