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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宁兵、高凤建与高凤建、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宁兵,高凤建,刘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朱宁兵。被告:高凤建。被告:刘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宁兵与被告高凤建、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建、刘鸿飞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兵撤回对被告高凤建、刘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