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宁兵、高凤建与高凤建、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宁兵,高凤建,刘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朱宁兵。被告:高凤建。被告:刘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宁兵与被告高凤建、刘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建、刘鸿飞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兵撤回对被告高凤建、刘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