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薛彩云与叶付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彩云,叶付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薛彩云。被告叶付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彩云与被告叶付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彩云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彩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薛彩云已预交),由薛彩云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蒋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