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袁长华与黑龙江省坤泰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华,黑龙江省坤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袁长华,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坤泰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长华与黑龙江省坤泰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45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宿晓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