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少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被执行人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少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乐途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少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