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曹龙与董岩、陈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董岩,陈同喜,李启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曹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董岩,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告:陈同喜,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告:李启鲁,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龙诉被告董岩、陈同喜、李启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龙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岩、陈同喜、李启鲁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本院认为,原告曹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该案的判决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岩、陈同喜、李启鲁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