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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与沈莲花、李明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号。负责人:姜学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莲花。被告:李明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思普润律师所)诉被告沈莲花、李明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普润律师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凡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