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夏宇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宇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宇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宋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制作费106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2元,承担执行费1669元,合计109591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好世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5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