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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邵群欢、周明洪与周明洪、何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1216号原告:邵群欢。委托代理人:施金文。被告:周明洪。被告:何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群欢诉被告周明洪、何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群欢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群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群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邵群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