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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井学与邹庆华、邹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学,邹庆华,邹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郭井学,男,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庆华,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邹鹿,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井学诉被告邹庆华、邹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井学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即159.00元,由原告郭井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