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井学与邹庆华、邹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学,邹庆华,邹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郭井学,男,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庆华,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邹鹿,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井学诉被告邹庆华、邹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井学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即159.00元,由原告郭井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