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深兴与赖德志、赖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深兴,赖德志,赖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高深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强,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德志,农民。被告赖战勇,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桂贵路469号。负责人邓桂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深兴与被告赖德志、赖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德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大悦、人民陪审员吴济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昭琪担任记录。原告高深兴的委托代理人宁凯、周广强,被告赖德志、赖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深兴诉称,2015年1月23日13时30分,原告高深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3省道由小江镇往三合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合镇中心幼儿园路段时,适遇被告赖德志驾驶桂A×××××号轿车由三合镇往小江镇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高深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该大队作出浦公交认字(2015)第3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高深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赖德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74004元。另桂A×××××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损失的40%,由被告赖德志、赖战勇共同赔偿。原告高深兴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摩托车行驶证,证明原告驾驶摩托车的基本信息;3、高泽兴身份证,证明摩托车车主的基本信息;4、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单,证明被告赖战勇为桂A×××××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处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轿车的行驶证、赖德志的驾驶证,证明赖德志驾驶事故轿车的基本信息及赖德志有机动车驾驶资格;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7、入院记录、病历、出院记录、伤情简介、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在浦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8、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的情况;9、询问笔录(赖德志),证明赖德志基本情况,其与事故轿车所有人赖战勇是父子关系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10、询问笔录(高深兴),证明原告基本情况、无驾驶资格、所驾驶摩托车来源。被告赖德志、赖战勇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在逆行超车,会车时越过黄色实线强行超车,全部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赖德志、赖战勇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质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证据9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予以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全部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回避了关键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23日13时30分,原告高深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高泽兴所有的桂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3省道由浦北县小江镇往浦北县三合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浦北县三合镇中心幼儿园路段时,与对向被告赖德志驾驶被告赖战勇所有的桂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深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该大队作出浦公交认字(2015)第3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深兴没有靠右侧行驶,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程度较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赖德志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过错程度较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有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事故三次。原告受伤后于当天到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14日出院,住院50天,用去医疗费41480.4元,医院建议原告加强营养,加强左膝关节功能锻炼,出院后需全休三个月。另查明,桂A×××××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41480.4元,有医疗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误工费应为66.94元/天×140天=9371.6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共50天,即原告的护理费为66.94元/天×50天=334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为50天,所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0元/天×50天=50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及路程,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为90元;6、后续治疗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7、营养费,20元/天×50天=1000元;8、摩托车修理费,原告在庭审中自动放弃该费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9、处理事故的误工费,66.94元/天×3人×3次=602.5元。以上总费用为60891.5元,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费用为: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371.6元+护理费3347元+交通费90元+处理事故的误工费602.5元=23411.1元。扣除交强险外,余下的费用37480.4元(60891.5元-23411.1元)按原、被告以及高泽兴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由于高泽兴没有管理好自己的摩托车,让没有驾驶资格的高深兴驾驶摩托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高泽兴应承担10%的责任,但原告不追究高泽兴的责任,这是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被告及高泽兴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本院确定原告在事故中负70%的责任,被告赖德志负事故20%的责任,高泽兴负事故10%的责任,即被告赖德志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480.4元×20%=7496.08元。由于被告赖德志持有驾驶证驾驶合格的车辆,被告赖战勇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其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赖战勇与被告赖德志共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深兴23411.1元;二、被告赖德志赔偿原告高深兴经济损失7496.08元;三、驳回原告高深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深兴负担100元,被告赖德志负担820元,财产保全费46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高深兴。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20元,款汇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20,开户银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忠审 判 员 蔡大悦人民陪审员 吴济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琪原告高深兴,男,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三合镇新村村委会社底村1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桂贵路469号赖德志,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社坡镇福和村甲思塘屯49号赖战勇,男,汉族,现住广西贵港市桂平市社坡镇福和村甲思塘屯49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高深兴诉赖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赖德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深兴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公司、赖德志、赖战勇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德忠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