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汉中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强仕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强仕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庭审程序,进行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强仕荣,男。本院在审理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强仕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由汉中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