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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法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华行政纠纷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克中法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王建华,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2015年4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建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于1959年9月参加工作,1964年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友谊路办事处调至原克拉玛依市物资局工作,1985年3月其经原克拉玛依市物资局同意,报克拉玛依市人事局批准退休。2003年起诉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现自己在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名册中被除名,经多方查证,原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离退休职工管理局答复起诉人的退休待遇应按企业管理干部处理。起诉人认为其国家干部的身份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但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其相应的退休待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国家退休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起诉人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被告错误,经本院释明后仍不予变更,且行政争议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建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远志审判员  莱提帕审判员  解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