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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严学、王幸召、丁天峰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赵严学,王幸召,丁天峰,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瑞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严学,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幸召,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天峰,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王幸召,该分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涧桥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严学、王幸召、丁天峰及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赵严学在原审诉求涧桥公司、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4992.24元及利息,并要求王幸召、丁天峰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涧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涧桥公司与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涧桥公司承包福地公司的汝州市皇家府邸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皇家府邸)房屋建筑工程,由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负责施工。后经谢学志介绍,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将该工程的16#、17#房屋外粉工程承包给赵严学,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自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该外墙粉刷工程完工。经核算工程款共计294992.24元,已付230000元,剩余64992.24元至今未付。2013年11月16日,经当时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会计王晓峰等先后签字给赵严学出具了结算清单(便条形式)。2014年5月28日丁天峰、谢学志、陈付文出具证明各一份均证实皇家府邸16号、17号楼外墙粉刷工程由赵严学承包施工,完工后经核算尚欠6万多元未付的事实。原审另查明,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于2012年3月8日成立,负责人王幸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至2015年1月1日,经营状态,吊销。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涧桥公司承包皇家府邸房屋建筑工程,由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负责施工。后经谢学志介绍,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将该工程其中的16#、17#房屋外粉工程承包给赵严学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证人谢学志、陈付文的证言可以证实上述事实,与被告公司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陈述的事实相一致,并且赵严学也已经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完工后经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会计王晓峰等先后进行了核算,经双方认可总工程款减去已付的23万元,尚欠赵严学工程款64992.24元,会计王晓峰代表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核算尚欠赵严学工程款46500元的结果与丁天峰核算的结果不相一致,赵严学也不予认可,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扣除部分成立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64992.24元,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涧桥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64992.24元。被告辩称丁天峰、王晓峰的上述行为系个人行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丁天峰、王晓峰的上述行为应为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故赵严学要求丁天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涧桥公司辩称,赵严学没有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合同;丁天峰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赵严学和丁天峰之间形成的口头协议无效等,由于涧桥公司在汝州设立分公司,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所有才出现涧桥公司辩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涧桥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涧桥公司自己承担过错责任,涧桥公司应严格依法成立分公司,不能随意出借自己的资质成立分公司,造成不该发生的问题,如果产生纠纷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故涧桥公司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王幸召辩称,皇家府邸建筑工程是王幸召、贺团伟、王晓峰三人合伙承包的,如果赵严学起诉的账是公司的,也应由三个人共同承担,由于王幸召、贺团伟、王晓峰均是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他们三人合伙承包的行为应是涧桥公司、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的内部分工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该辩称意见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严学工程款64992.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严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涧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上诉人涧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赵严学、王幸召、丁天峰负担。主要理由:1、赵严学并未与涧桥公司或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形成合同关系。2、涧桥公司或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并未授权丁天峰对外实施任何行为。丁天峰即便是有相应的行为,也是属于个人的无效行为,涧桥公司或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均不应当为丁天峰个人的无效行为承担责任。3、本案涉及的具体工程系王幸召承包工程,与涧桥公司和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无关。赵严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涧桥公司承担责任是正确的。王幸召辩称,赵严学讲从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接的工程,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不认可,因为赵严学没有与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任何交工资料及结算单据,也没有王幸召任何签字,所以王幸召不予认可。丁天峰辩称,我是皇家府邸小区项目执行经理,受王幸召、王晓峰、贺团伟三人委托,负责这个小区的施工、质量、进度、生产管理等工作。赵严学所干工程量、工程造价属实,并且由我负责结算,至于剩余款项由涧桥公司或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负责支付由法院裁决。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述称同王幸召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涧桥公司承包皇家府邸房屋建筑工程,由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负责施工,经谢学志介绍,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将该工程其中的16#、17#房屋外粉工程承包给赵严学施工,赵严学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工地项目经理丁天峰、会计王晓峰进行核算,尚欠赵严学工程款64992.24元,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应当对该工程款予以支付,由于涧桥公司汝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审判决由涧桥公司对该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涧桥公司对自己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涧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