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美贤与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90号原告:张美贤,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委托代理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娜儿。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米胜利。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原告张美贤诉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非凡公司)、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宇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显文、林娜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非凡公司、被告环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31日,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非凡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环球酒店公司)签署环球一号酒店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对工程地点、内容及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等。随后,非凡公司将承接的该工程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组织施工。2013年7月12日,两被告对外墙增减工程进行结算,并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2014年12月17日,原告与非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承接的工程总价为5551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1870元,实欠工程款353230元。双方同意尾数不再计算,非凡公司确认实际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0元。原告要求非凡公司支付余款,其以环球公司尚有工程款未付非凡公司为由拒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余款人民币350000元,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如下:1、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2、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簿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施工合同书;4、环球一号酒店工程外墙增减部分项目明细结算单;5、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流水单;6、结算单。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被告环球公司(发包方)与被告非凡公司(承包方)签订《环球一号酒店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非凡公司承包被告环球公司位于珠海市夏湾港昌路238号环球一号酒店外墙装修改造,门头及穹顶加建,铝合金窗,楼顶吸塑字(环球一号和LOGO浮雕),包括设计总包价、大包干的形式。工程总包价45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非凡公司将承接的该工程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组织施工。2013年7月12日,两被告对外墙增减工程进行结算。2014年12月17日,原告与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胜利对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承接的工程总价为5551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1870元,实欠工程款353230元。双方同意尾数不再计算,被告非凡公司确认实际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0元。以后,原告要求被告非凡公司支付欠款,被告非凡公司以被告环球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付为由拒付,原告经追讨无果才提出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非凡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说明》,说明被告环球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余额人民币273447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非凡公司结欠其工程款35万元未付的事实有被告非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胜利签名确认的结算单据为凭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非凡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非凡公司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后一直未予支付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非凡公司从起诉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环球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部分装修单位工程款是珠海市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亦举证说明被告环球公司尚欠被告非凡公司工程款273447元未付。基于此,被告环球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结欠被告非凡公司工程款273447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环球公司在被告非凡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美贤支付结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该欠款的银行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结欠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3447元的限额内向原告张美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美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珠海非凡创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潇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