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任思祥与黄美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思祥,黄美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思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美吉。再审申请人任思祥因与被申请人黄美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任思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任思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任思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