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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煌与连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煌,连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吴煌,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连键,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煌与被告连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吴煌负担。审 判 长  王少金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五年五���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