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煌与连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煌,连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吴煌,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连键,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煌与被告连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吴煌负担。审 判 长 王少金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五年五���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