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向峰、王典宇追偿权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向峰,王典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0315-718****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刘向峰,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应县四环路后*排*号,联系电话139××××2317被执行人王典宇,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应县四环路后*排*号,联系电话152××××2645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刘向峰等追偿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1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宝群执行一大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吴宝群书记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