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龙吉军与孙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吉军,孙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38号原告:龙吉军。被告:孙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吉军诉被告孙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吉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吉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吉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