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赵家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赵家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马国良。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良与被告赵家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国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马国良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