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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国良与赵家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赵家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马国良。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良与被告赵家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国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马国良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