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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庆平与林兴胜、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庆平,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佳佳钢管租赁中心业主,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胜,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平诉被告林兴胜、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庆平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