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祝超、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祝超,刘秀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483-1号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60年3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超,男,生于1993年5月23日,汉族。被告刘秀英,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祝超、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祝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S6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王伟所有的人民币4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祝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S6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