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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祝超、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祝超,刘秀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483-1号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60年3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超,男,生于1993年5月23日,汉族。被告刘秀英,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祝超、刘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祝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S6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王伟所有的人民币4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祝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S6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