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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8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文亮与丁年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亮,丁年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891-3号原告蒋文亮。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年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亮与被告丁年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文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虹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