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2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李园园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31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1-53号112房。负责人:韩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嘉耀,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园园,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园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园园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超期租金68400元、保险费3420元、GPS费114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5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园园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园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园园在2015年3月12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园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园园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园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园园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316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