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玉邦与杨同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邦,杨同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631号原告赵玉邦,农民,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同明,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邦诉被告杨同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邦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同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邦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同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邦撤回对被告杨同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玉邦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