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桂荣与于怀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荣。被告于怀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70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怀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怀礼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怀礼在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于怀礼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400元,至扣足人民币30050元(含执行费5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