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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1与崔×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1,崔×2,崔×3,崔×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739号原告崔×1,女,1981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2,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崔×3,女,1978年6月1日出生。被告崔×4,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原告崔×1与被告崔×2、崔×3、崔×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1及委托代理人易勇辉,被告崔×2、崔×3、崔×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1诉称:被告崔×2与朱×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崔×4、崔×3、崔×1。2015年1月5日,朱×1因冠心病、急性心梗去世。朱×1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账户内有存款50000元,但因其本人去世无法支取。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朱×1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2、崔×3、崔×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崔×2与朱×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崔×4、崔×3、崔×1。2015年1月5日,朱×1因病死亡。朱×1的父母朱×2、朱×3分别于1981年9月17日、1963年1月30日死亡。朱×1生前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账号为××。本案庭审中,崔×2、崔×4、崔×3、崔×1均同意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崔×1所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储蓄存折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朱×1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银行存款应属其与被告崔×2的夫妻共同财产,朱×1死亡后,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各继承人均同意朱×1名下的银行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1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原告崔×1所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崔×2、崔×4、崔×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