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赵春宏、刘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程程,赵春宏,刘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31-4号申请人张程程。被申请人赵春宏。被申请人刘长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程程因与被申请人赵春宏、刘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23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房屋二套。现双方已和解,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某某号、第某某号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