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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赵春宏、刘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程程,赵春宏,刘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31-4号申请人张程程。被申请人赵春宏。被申请人刘长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程程因与被申请人赵春宏、刘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23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房屋二套。现双方已和解,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第某某号、第某某号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