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慷与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慷,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慷。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被告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慷与被告镇江京口润京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王慷负担。审 判 长 尹星懿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