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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吴成林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林,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哈斯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27号原告吴成林,男,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仪垂志,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南振虎,系旗长。委托代理人郑浩然,翁牛特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哈斯达来,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吴成林不服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哈斯达来颁发的翁国用(2002)字第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凌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