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华江、张胜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华江,张胜华,陈金军,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潘华江,农民。被执行人:张胜华,农民。被执行人:陈金军,农民。被执行人:潘爱国,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华江、张胜华、陈金军、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华江、张胜华、陈金军、潘爱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