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京惠花园11幢-12幢附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丹奇,公司员工。被告:吕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