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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忠富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5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忠富,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1998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押,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忠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忠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8时许,经事前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谢忠富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华润超市附近由周某驾驶的越野车上,以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39克贩卖给周某,后谢忠富乘坐周某的车在沙坪坝区华宇福源山庄旁的支路下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并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忠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检查笔录,查封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毒品、毒资及称重照片,毒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谢忠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忠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忠富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9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忠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忠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忠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忠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3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