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杨玉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宗霖,该社老观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杨玉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玉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玉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