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乐君与被告邱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君,邱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冠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王乐君,女。委托代理人柳柏琴,女,律师。被告邱伟,男。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君与被告邱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要以白志刚诉王乐君、邱伟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荆恒祥审 判 员 邢晓华人民陪审员 胡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永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