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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乐君与被告邱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君,邱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冠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王乐君,女。委托代理人柳柏琴,女,律师。被告邱伟,男。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君与被告邱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要以白志刚诉王乐君、邱伟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荆恒祥审 判 员  邢晓华人民陪审员  胡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永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