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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海峰诉贾创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系原告舅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承担350元。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方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