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文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郭文桂,广西钟山县人,原住广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郭文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郭文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郭文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桂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