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潘树国与龚子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树国,龚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潘树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龚子贵,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树国与被执行人龚子贵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