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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与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姜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7号原告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造纸厂小区65号楼00单元01层09号。负责人马家昆,经理。被告姜泽,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与被告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沙区宜购超市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沙区宜购食品百货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龙沙区宜购超市承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