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齐×,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被告曾×,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香妮人民陪审员 田德芳人民陪审员 刘 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