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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某原告付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付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付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