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卞素华、孙涛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勤光,邱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申请人:徐勤光,女,汉族,1976年2月23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邱海超,男,汉族,1984年4月3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海超驶的苏CBE1**(苏C81**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