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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卞素华、孙涛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勤光,邱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申请人:徐勤光,女,汉族,1976年2月23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邱海超,男,汉族,1984年4月3生,江苏省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9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海超驶的苏CBE1**(苏C81**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