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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绍强与杨月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强,杨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强,农民。被执行人杨月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与被执行人杨月明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会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35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月明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李绍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