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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尹逊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平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富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路15号。负责人赵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忠,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泽元,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富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孙官庄村1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施玉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山东垠鹏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富存机械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鹏审 判 员  赵传秀人民陪审员  王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