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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腾欣飞物资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腾欣飞物资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特字第15号申请人沈阳市腾欣飞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经销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腾欣飞物资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沈阳市腾欣飞物资经销处撤诉。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孙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