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采猛与李永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采猛,李永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朱采猛。委托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24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采猛与被告李永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采猛于2015年5月12日以不符合伤残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采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采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采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