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申请李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电碳厂工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赵某乙,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某丙,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电碳厂工业公司下岗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电碳厂工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