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杨磊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成,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山东康泰实业有限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杨磊,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天泉小区2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磊银行帐户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