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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少旭与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旭,闫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张少旭。被告:闫其兵。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少旭诉被告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闫其兵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付 迁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