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少旭与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旭,闫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张少旭。被告:闫其兵。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少旭诉被告闫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闫其兵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付 迁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