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金琪与朱京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琪,朱京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金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小荣,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京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琪与被告朱京燕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琪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惠 微信公众号“”